結婚時候給彩禮會還回來嗎
結婚時候給的彩禮女方一般不會主動的還回來,就算有些地方的民俗風情是結婚的時候,女方一般會把男方家所贈與的彩禮又作為陪嫁一起給女兒陪嫁回去,但這筆彩禮本質上就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如果離婚的時候想要回彩禮,必須要符合法定條件,否則女方沒有返還義務。
一、結婚時候給彩禮會還回來嗎? 一般女方不會主動返還的,彩禮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前,男方就給女方的,原則上來說,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返不返還在于女方自己的態度。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可以要回彩禮的適用情形是作出了規定的,主要是: (一)雙方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二、返還彩禮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保護給付方的原則。 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婚約解除后,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占有贈與物,就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彩禮的性質既然是不當得利,就應當全額返還。 而且,在現實中,特別是農村地區,由于經濟收入不高,家庭財產不多,不少男青年為了談成對象,都借債給付彩禮,不惜代價滿足對方提出的條件,因此,應當著重保護給付方。另外,由于現在人的思想變化很大,對于訂婚與否并不太注意。 2、登記結婚與否的婚約財產有所區別。 在處理過程中,法律對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緊。而對于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的情形,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松。因為男女雙方成為合法夫妻后,雖未同居,但夫妻間存在扶助義務,如對于一方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當予以幫助。 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彩禮返還,應當視情形處理,而不宜全額返還。另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已經共同生活,時間不長的,對于請求返還彩禮的,也應當予以適當返還。 3、盡量返還原物。 彩禮特定物的性質、樣式、規格、數量和價值雙方當事人能夠確定,例如摩托車、戒指、項鏈和手鏈等特定物,且原物存在的,則應當返還原物,這樣可以減少矛盾;原物確不存在的,按市場價計算返還現金。 4、考慮民俗風情。 由于婚約關系受當地傳統文化、風俗習慣的影響,具有身份性、倫理性和習俗性的特點,因而,應當考慮在法律空間范圍內尊重雙方當地習慣,考慮雙方當地的民俗風情。 對于為了訂立婚約,雙方來往走動,一方家長給予的一些小額見面禮,其中消耗的食品、煙酒等低值品,一般不予返還。 在婚姻生活中,正常情況下女方沒有必須要返回彩禮的這種法定義務,而且彩禮的返還多數情況下都是以要結束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整體來說,盡管男女結婚時候的彩禮問題已經成為了社會輿論的熱點話題,但彩禮的支付標準等這些都不在法律制度的約束范圍內,要無緣無故的讓女方返還彩禮也沒有法律依據。
彩禮能要回來嗎
彩禮能是否能要回來,一般因情況而定:
1、如果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2、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如果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4、如果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5、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6、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可以要回嗎?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需要歸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首先,歸還的彩禮符合以下情況,法院才予以支持。第一,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第二,辦理了但是并未共同生活,第三,婚前給并且給給付彩禮的一方造成負擔或困難。只有符合以上三條,法院才會支持你要回彩禮。
當然,彩禮判決是否返還還要看雙方間有沒有婚約,就是看雙方有沒有訂婚,有沒有這方面的意思,如果只是男女朋友這樣的互贈禮物,不能歸為彩禮,不予返還。其次還要看是否是以結婚為目的贈送的比如首飾,車子等,最后在訂婚后,不論給誰,給對方還是對方的父母,都算作彩禮,都可要回。
如果想要要回,可以申請法院,要提供好憑據,線上交易的交易記錄,線下例如給的車子,也要出具證明。當然一些首飾,比如說祖傳的什么東西,可能找不到來源和證明,最好能夠列個聘禮單子,以備不時之需。
總之,如果兩人,如林某某和陳某某一樣,訂婚同居后發現不和,然后起訴法院,追回彩禮,是可以的。當然,我建議,不要過于著急訂婚,通過媒人介紹的對象,還是要自己相處一段時間,培養一下感情比較好,這樣,也避免出現訂婚后又要求解除婚姻的情況,會牽扯財務的糾紛。
分手后男方給的彩禮錢能要的回來嗎?
情況一:男女朋友之間的日常花銷
如果是男女朋友之前的日常花銷,例如男性給女性買的衣服、化妝品等禮物,這些都屬于贈與性質,即便是分手了,男性也是無權要求女性還錢。即便是男性日常給女性發的紅包,如果沒說明用途,基本也都是按照贈與來定性。即便男女朋友在分手后,男性將女性告上法庭,法院也不會判決女性還錢。
情況二:男性明確表示給女性的錢用來結婚
如果男性在給女性發紅包或者轉賬時,明確表示錢是用來結婚的,那么這種性質的錢就屬于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是一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果結婚的目的沒有達成,那么贈與也就不成立,所以男方是有權要求女方返還的。但是女性收到錢后,將錢用于二人的共同生活,可以進行一部分的扣減。普法
以結婚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親屬贈與另一方財物是為了使得戀愛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存在締結婚姻的心理預期,且受贈方無相反證據證明其屬于雙方當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圍;或者根據我國傳統民俗和一般公眾認知,贈與的財物本身具有締結婚姻的特殊含義。
情況三:婚前給的彩禮
彩禮的性質與情況二非常類似,但是彩禮問題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那就是只要沒有領取結婚證,那彩禮必須全額返還。不過男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給付的金錢是彩禮,或者女方承認是彩禮。
情況四:男方已經結婚,婚外情給予女方的錢財
如果男方已經結婚,那么他給婚外情女友財物,往往是夫妻共同財產。既然是共同財產,他的私自贈與行為是無效的,所以是可以要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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