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離婚后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未分割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訴訟請求分割財產的,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符合條件的可以起訴分割。
(1)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有相關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在離婚后依然可以請求分割,建議及時分割。
(2)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您應當自知曉存在欺詐情形之日起一年內,或者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撤銷后可以重新分割。
(3)離婚后,發現對方在在婚內或者離婚時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在發現之日起三年內可以起訴請求重新分割。
離婚后請求分割財產的情況如果較為復雜,建議尋求律師幫助。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專注婚姻家事,如有相關法律需求可進一步溝通!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離婚不離家同居期間的財產不是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生存期間共同擁有的財產。同居期間得到的財產,共同處理。但是,除了證據證明當事人方面的所有者以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
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離婚不離家是指離婚后還住在家中,在一起住或者雖然不住在一起但是女方還住在男方的房子里,也沒有財產分割。無名,但是還有實的一種關系,還以夫妻名義相處。此時,財產分為兩個階段,一個是離婚前的財產分割,一個是離婚后不離家所涉及的財產分割。
如果是離婚前的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以及最高院《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損耗、毀損、丟失的,另一方不予以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后所涉及的財產劃分,原則上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的原則來劃分。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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