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必須是人死亡才能繼承嗎
繼承房產必須是人死亡才能繼承,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
房產繼承的流程是什么?
1、房屋評估。
在辦理房產繼承的時候,房產評估公司會先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房屋評估時,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
然后該房產的繼承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
辦理房產繼承的申請人應該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
然后申請人持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房地產權證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
如果在房產繼承的過程中,涉及到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
房產繼承的方式?
1、房屋繼承要區分房屋所有權,確認房屋是否為繼承人一人所有,如果房屋為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與他人共有的財產等,則對房屋的繼承只能針對被繼承人所享有的房屋份額進行繼承。
2、房屋繼承要確定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則按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未留遺囑,則依照法定繼承規定進行。
3、房屋繼承過程中所有繼承人可自由協商確定繼承方案,可放棄自身繼承權,各方協商達成一致的可形成書面協議,協議自簽訂之時生效。
4、法定繼承情形中除特殊情形外,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房屋的份額一般均等。
5、作為遺產的房屋若需過戶至他人名下,則過戶時需所有繼承人到場,有公證委托時則需要該受托人到場。
6、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發生繼承只能繼承房屋使用權,不得過戶。
唯一繼承人能否放棄繼承
可以放棄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根據《繼承法》,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可以理解為,繼承的發生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為法定要件,不以繼承人的意志為轉移。所以,繼承人放棄繼承,放棄的應該是已經繼承的財產的所有權。理由是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發生,而此時,財產已經發生轉移,只不過是在分割前由繼承人共同共有。這一觀點是比較正確的,持此觀點者有法條依據,也可由學理所得出。“因繼承發生的物權變動,在繼承開始時生效。在繼承的情形下,依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遺物的所有權以及其他權利在繼承開始時已經發生了轉移。故繼承中的物權變動,只能是在繼承的事實條件成就時直接生效。”
繼承尚未開始能夠放棄繼承權嗎?
可以放棄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根據這一規定,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之前作出。繼承開始之前,繼承尚未開始,不存在放棄繼承的問題。因為,這時繼承人只是具有一種期待權,即將來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因此,假如某些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曾向其他法定繼承人作出過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但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沒有重申這種意思表示,應當視為接受繼承。而遺產處理之后,繼承人當然不能再放棄繼承。
人沒死可以說繼承嗎
人沒死不可以說繼承。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產繼承權的有效期為多久
遺產繼承案件時效的起止計算日期,從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三年,最長時效從繼承開始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年。
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生,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容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3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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