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指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順序。繼承開始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可以同時繼承遺產,而是要依照法律規定的先后順序繼承。繼承法確定繼承順序的主要依據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婚姻關系與血緣關系,同時還要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在經濟上是否相互依賴等因素。我國繼承法把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要贍養義務的,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范圍,是指依照繼承法對被繼承人遺產享有繼承權的人。綜觀各國繼承制度的,繼承順序和法定繼承人范圍大多是以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為基礎來確定的。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外,如果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我國繼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即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份額的根據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如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各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系;規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系。
第二,法定繼承中對法定繼承人范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任何組織和公民均無權予以改變。
(一)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1、配偶。
即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或者妻,已經離婚的或者尚未結婚的不是配偶原創,不享有繼承權;依據婚姻法的規定,構成事實婚姻的相互享有繼承權。
2、子女。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相互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2)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相互之間由于沒有法律關系,所以不具有繼承權。
(3)繼子女與其繼父母之間由于形成撫養關系而相互具有繼承權的,不影響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繼承權。
3、父母——與子女相對應。
4、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養孫子女與養祖父母之間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里所謂的養孫子女,是指由其養祖父母直接收養為孫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養祖父母的子女收養為子女從而形成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關系的情形。
(二)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1、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孫子女與外孫子女不是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他們只能通過代位繼承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遺產。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
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確定上述繼承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系;
(2)、繼承人與被子繼承人的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
(3)、近親屬間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繼承人生與被繼承人生前之間的扶持關系的情況,
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一順序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在處于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于何種親屬(是血親還是養親或者是扶持關系的繼承),均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平等權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繼承人同時繼承,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有約定外,應均等的獲得遺產。排列在前的繼承人,不得多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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