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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構成要件(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1-15 17:39:54

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重婚罪的認定如下:1、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3、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在此,我結合相關法律將詳細介紹相關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1、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構成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成立婚姻關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是在對方的欺騙下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對重婚罪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對重婚行為的理解      重婚行為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名符其實的重婚,即有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第二種情況是有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又與他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有配偶”是指已經建立婚姻關系的情況而言。這種婚姻關系的存在形式,一為法律婚姻(登記婚),一為事實婚姻。      由于我國對事實婚姻采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事實婚姻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系,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系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      (二)我國在不同時期對事實婚姻問題有不同的規定:      1、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后,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民政部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3、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個批復中明確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nbsp;     故此刑法界基本達成共識,認為重婚包括以下二種類型: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的;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簡而言之,筆者認為:重婚就是兩個有效婚姻關系的重合,有效婚姻關系包括因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婚姻關系和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缮险J可的事實婚姻關系具體包括《意見》1、2二種情況下的事實婚姻關系,重婚行為應理解為是對有效婚姻關系的侵犯。      (三)對事實婚姻的認定      (1)事實婚姻是民法典上的一個概念,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不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公開宣稱為夫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婚姻。一般而言,生育了非婚生子女肯定會形成事實婚姻。      (2)一夜情、嫖娼、網戀、與異性的曖昧關系均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事實婚姻。      (3)婚外情是否構成事實婚姻,要看雙方的外在表現是否達到“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公開宣稱為夫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程度。

二、前婚和后婚的性質對認定重婚罪有什么影響與重婚罪怎樣個人救濟      1、前婚和后婚的性質對認定重婚罪的影響      (一)重婚罪的前婚必須是法律婚(登記婚)。      大多數學者認為,事實重婚罪僅限于前婚是法律婚,后婚為法律婚或者事實婚的情形。而否認了先后兩個事實婚,或先婚為事實婚后婚為法律婚的重婚。其理由有二:      (1)在前婚為事實婚姻時,其屬于違法婚姻,法律原則上不承認其效力,不予以保護,故無論后婚是法律婚,還是事實婚,都未侵犯法律保護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不具備重婚罪的客體;      (2)在前婚是事實婚時,當事人沒有合法配偶身份關系,不具備重婚罪的主體。所以,在前婚為事實婚時,既缺乏犯罪主體,又缺乏犯罪客體,無論后婚是事實婚或法律婚,均不構成重婚罪。      首先,因為《民法典》與《刑法》所保護的是合法的婚姻關系,1994年1月31日以后的事實婚姻在民法上已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按照民法與刑法的關系上講,刑法是社會關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嚴厲的手段,民法不予保護的關系,刑法更沒必要保護。      其次,如果刑法仍對事實婚姻加以保護,則可能使民法苦心孤詣建立的婚姻登記公示制度毀于一旦,因為不進行婚姻登記還可依據刑法得到保護,則任何人也可無視民法典的規定。      另外,在司法實踐操作上也會帶來很大的麻煩,進行了婚姻登記的合法婚姻可以通過訴訟或到登記機關解除,而事實婚姻的解除則無一個統一標準,難以確定何種情形下是解除婚姻關系,何種情形又是未解除婚姻關系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      至于后一婚姻則應包括經登記的婚姻關系與事實婚姻,因為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但并不要求對合法婚姻關系的違反必須以合法婚姻形式進行,事實婚姻的存在已從實質上對前一合法婚姻造成侵犯,理應對這種行為予以制裁。這跟前一婚姻是事實婚姻不同,前一婚姻是事實婚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而后一婚姻是事實婚姻是指對合法婚姻關系的違反以什么樣的形式,故應看其本質。這種觀點與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1994)10號文件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認定重婚罪時,應首先確定哪一個婚姻關系為有效婚姻關系,然后在此基礎上結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確定被告是否構成重婚罪。      2、重婚罪的個人救濟      (一)關于重婚罪的取證,大家可以看看我的文集中另外一篇文章《婚外情的取證難點及對策》      (二)個人救濟      對于重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bsp;     《民法典》實施以前,對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      重婚罪屬于自訴的案件的范圍,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而重婚罪就屬于輕微刑事案件的范疇。      民法典實施后,重婚罪就不僅是自訴案件的范疇了,如果受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就應當受理、偵查、移送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因為《民法典》規定:“對于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div>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出軌方和另外一個人以夫妻生活方試同居生活了六七年,證據就是微信支付,房子改造,村委會,村小組,隔壁鄰居的都知道,現在出軌方要起訴第三方重婚罪,可以嗎
一、認定重婚罪的條件有哪些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于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二)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滿足以上的條件后,您可以接著看重婚罪需要什么證據,如何收集證據及怎么判等問題的解答了。
二、重婚罪需要什么證據
根據上文所述,重婚罪的后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于重婚需要什么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一、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上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重婚罪的認定特征
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征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系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系”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系,前一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并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4、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于重婚罪的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對當事人是否存在重婚的違法行為進行認定,另一方面也需要對重婚的違法事實后果來進行量刑處理,但必須在符合上述兩種重婚的認定條件下才可以定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關系。如夫妻關系已解除或者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關系自然消失了!
所謂眀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其結婚的(未登記但事實上以夫妻名義而生活同居丿的行為!
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說重婚不僅僅是違反道德的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還婚姻社會的正義⋯!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重婚的標準一般是“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你所說的那個證據是有一定的證明力,但并不足以認定為重婚罪。刑法的認定標準要比民法嚴格的多。
當然,如果你申請離婚的話,這個證據就比較有力了。
如果你自己因為客觀原因拿不到這個證據的話,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1 破壞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2、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其中有配偶是指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屬于有配偶。所謂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關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3、犯罪主體包括: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一)研究的意義
隨著重婚罪的增加,離婚案件迅速增加,作為社會基本單位的家庭面臨越來越多的不穩定因素。在律師執業過程中,提交人有時一天會收到三起離婚案件的法律咨詢。重婚罪導致的離婚案件也呈現出快速上升的趨勢,因此研究重婚罪變得非常現實和緊迫。
重婚是刑法明確規定的犯罪行為,危害我國的一夫一妻制,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影響家庭穩定,也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我們應該在法律和實踐中正確理解重婚罪。
實踐中要注意幾個問題,即正確認識重婚罪與事實婚姻的關系、重婚罪與“包養二奶”的關系、重婚罪與通奸、同居等婚外情的關系、重婚罪與一般重婚罪行為的關系。重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特別是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建立對重婚給予了有力的制裁。
目前,重婚罪仍存在重婚罪標準灰色地帶、偵查取證困難、量刑過輕等問題。
客觀現實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幾乎沒有人再辦理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彼此不相稱。大多以秘書、兄妹、保姆等名義互相相稱。所以刑法上重婚罪能定罪判刑的人很少。
這樣看來,重婚是一種很難套上的罪名: 第一,即使有人想重婚,也不會投網重新登記;其次,鄰居很難知道隔壁的主人是誰,是不是夫妻。重婚罪案件具有跨地區、隱蔽性的特點,這就決定了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和時間來取證。
除了給重婚罪嫌疑人及其共同出生的子女的住處拍照外,還需要收集周圍人關于嫌疑人是夫妻的證詞。
隨著近幾年商品房租金的增加,鄰里關系的疏遠,很多人怕惹事,不愿作證,逐漸變得困難。所以很多法院都舉報說這幾年只處理了幾起重婚罪,刑法規定的重婚罪都是枉然。
在這種情況下,研究重婚罪證據的收集和認定,對于解決重婚罪這一社會現象,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家庭和諧,乃至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社會價值。
(2)國內外研究現狀
1.中國的研究現狀
(1)由于重婚罪的法律定義混亂,重婚罪證據的收集和認定不規范。顧名思義,重婚是兩次以上的婚姻,很容易判斷什么是婚姻,所以重婚的法律定義不應該混淆。但事實恰恰相反。在與婚姻相關的法律體系中,可能沒有比“重婚”更復雜、更多義的概念了。
除了民眾對重婚罪的認識不統一外,還與解放后我國立法對事實婚姻的態度反復變化有關,而不同法律部門的立法并不協調。
(2)民法上的重婚
(3)刑法中的重婚罪
(4)學術界的觀點和分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繼承法》 《民法通則》 《收養法》 《擔保法》 《合同法》 《物權法》同時廢止。如果涉及《侵權責任法》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br />重婚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不管是通過欺騙婚姻登記機關或與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都屬于此類。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姻后“事實婚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已經沒有所謂事實婚姻,但是依照最高法院規定依然依照事實婚姻處理)。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所以概括來說: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 1、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重婚罪認定的條件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人上事實婚的重婚。
4、與配偶未登記而卻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擴展資料: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配偶就是指男有妻、女人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 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于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2、 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因此,對于重婚需要什么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2、 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于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重婚:就是說男方或女方在現實生活當中同時存在著兩個事實婚姻的都可以說是重婚,不管他是否有沒有去申領結婚證,只要有人舉報到法律機關受理就可判定重婚罪。這是我個人的一點點見解,不到之處尚請諒解!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罪,一是主體上涉嫌重婚的一方或雙方有配偶,二是涉嫌重婚的雙方長期穩定共同生活,三是涉嫌重婚的雙方共同生活須以夫妻名義進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以辦結婚證為要件),包括以夫妻名義相處、互盡夫妻義務、互以老公老婆類似名稱稱呼,對認識的人介紹對方是夫或妻,讓對方稱呼自己親戚是舅舅、姑姑類似的情況等等,綜合判斷(如雙方并不以夫妻名義對待,則不能認定為重婚行為,只能認定為姘居)。
追究重婚罪,須合法婚姻受害方自行提起訴訟,公權力一般不介入。自訴人如舉證能力弱,需要公力救濟的,立法上允許,但司法實踐較少。
被判重婚罪的人,會面臨刑事和民事方面的后果:
刑事方面,可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方面,婚姻受害人起訴離婚的,法院可以被告的重婚行為損害夫妻感情為由直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方適當予以照顧;原告同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法院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判決離婚,同時判決重婚者賠償一定損失(參考李陽離婚一案被判賠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以上,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到你。

重婚罪男女雙方都會坐牢嗎

重婚罪男女雙方都是否會坐牢,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那么兩個人都要判重婚罪;
2、如果只是有配偶一方而重婚,另一方不知情的,只判重婚的一方。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犯罪認定標準如下:
1、行為人前后兩次婚姻都是法定婚的;
2、雙方以夫妻關系相對待并且同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也構成;
3、如果前一次是事實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兩次都是事實婚的,原則上不構成;
4、有重婚行為的,并不一定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
1、有配偶與他人重婚的;
2、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
3、犯重婚罪的,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綜上所述,重婚罪是有可能對雙方都判刑的,如果明知對方有配偶與其結婚的,沒有配偶的一方也要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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