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結婚包括哪些情況?
在我國,有一些人對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認識,造成早婚,近親結婚,包辦買賣婚姻、換親結婚不登記等無效婚姻大量存在,特別是農村偏遠地區,這種情況仍然十分突出。那么婚姻法中近親結婚的范圍是什么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情況中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也就是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親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親結合就是第三代。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親結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中原文如下:“(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父輩與子輩之間才屬于三代以內。
也就是說,旁系血親至少隔三代以上,才不是近親結婚。
近親結婚,指的是哪三代
近親結婚,指的是哪三代?近親結婚的三代是指自己(兄弟姐妹)為一代,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為二代,爺爺奶奶(爺爺奶奶的兄弟姐妹)為三代,三代以內有共同祖先的就為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近親(或稱親緣關系)是指三代或三代以內有共同的血緣關系。如果他們之間通婚,稱為近親婚配。他們雙方有太多相似的遺傳因子,后代無法從他們那里產生變異,有害基因將之傳遞給子孫。
近親結婚的話題是遺傳咨詢開設以來最多內容之一。我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婚姻法中第一章、第六條有明確的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擴展資料:
根據專家估計,每個正常人身上可能攜帶有幾個甚至十幾個有害的隱性等位基因,近親通婚會使得這些隱性等位基因有更多的相遇機會,并且產生遺傳上的異常。人類的核基因組一半來自父親,一半來自母親,在近親通婚的情況下,兩個相同的基因結合到一起遠遠大于非近親通婚的人。
有人說不同民族之間通婚會增加癌癥的發病率,這是完全沒有科學根據的。現代人類沒有生殖隔離,也沒有種之分,白人、黑人和黃種人都是血緣關系十分相近的同種。
近親結婚范圍包括哪些
包括直系血親之間、三代及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
直系血親如:父女,母子,祖孫等;
旁系的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侄、姑侄、姨侄、甥舅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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