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離婚財產的分配應遵循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婚姻期間的貢獻和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首先,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等。這些財產在離婚時應該平等分割,但如果一方有過錯行為,如重婚、家庭暴力等,則可以適當少分或不分。
其次,夫妻個人財產不應納入共同財產范圍。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這些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不應納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進行財產分割時,還需要考慮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承擔了較多的家庭責任,那么在分割財產時應該適當傾斜,以保障其合法權益。此外,如果一方在離婚后生活困難,也可以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總之,離婚財產的分配應該遵循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夫妻雙方也應該在協商和調解的基礎上,盡量達成共識,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和損失。
夫妻離婚和父母沒有分家 怎么分財產
法律分析: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夫妻離婚家產怎么分呢
在我國,夫妻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因為很多人結婚后沒有想著要把財產給一個人,但是在法律上我們應該是可以知道自己應該把財產給誰了。那你知道夫妻財產應該怎么分嗎?在我國婚姻法中有規定,夫妻在離婚時要對財產進行分割,但是由于每個人的家庭情況不同也會導致財產分割的情況不一樣。那么究竟離婚家產怎么分呢?
1、按份共有財產
共有人對共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權利。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分為按份共有兩種。按份共有關系不能單獨分割。按份共有關系中,共有人應平均分攤共有財產的份額或者各自按照自己所分得份額分享共有的經濟利益。由于按份共有關系中各共有人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負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2、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歸共同所有。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包括因智力和精神障礙等非因法定事由取得的金錢和價值較大的其他財產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有平等的處理權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有關事項。處理時也應當尊重和照顧無過錯一方的權益。
3、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分割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判決采取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條件時,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離婚時可以按份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用夫妻共同所得的財產清償債務或者相互幫助、共同生活。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處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全部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不涉及處分婚后共同財產的約定成立時視為贈與關系自始不存在。因此離婚后所得共同財產中屬于其中一人的收入等歸夫妻雙方所有,在離婚時屬于夫妻共同共有。
4、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要求賠償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對方因沒有協商或者協商不成而提一方因人身損害要求賠償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人民一方因侵權或其他人身損害而取得的財產又被另一方所瓜分,分割時可以要求其恢復原狀并予以補償。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共同所有;如果只有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生活,一方對另一方應分而未分。當然這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婚后共有。所以說,兩個人在結婚之后使用了雙方的個人財產,那么就應該視為是夫妻共同存款(或者工資、獎金)和其他夫妻共有財等。
5、一方撫養子女并履行撫養義務的撫養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男方個人所有;
在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而撫養費主要是指一方負擔女方撫養子女所需的費用,如果女方未履行撫養義務,需要賠償男方的經濟損失。比如撫養費的數額會由女方來承擔。所以離婚財產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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