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起訴離婚開庭后會在三個月或六個月內出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起訴離婚適用于以下情況:
1、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雙方自愿離婚,但就財產分割、債務負擔、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另一方想要離婚的;
4、雙方都同意離婚,但一方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或被勞教、勞改而無法親自去辦理登記離婚的;
5、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
起訴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夫妻雙方都愿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3、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對于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合意離婚,如果當事人基于一些原因不愿意進行離婚登記的,也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需要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審理,因此判決結果的出臺時間會因案件不同而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離婚起訴判決書多久下來
法律主觀:
規定是,如果法院采用的是普通審理程序,會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以內審結下達判決書。如果法院采取的是簡易審理程序,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 》規定: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對符合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離婚判決書一般在開庭后幾天下來
一般來說,開庭審理后當庭就可以出判決書。若離婚案件較為簡單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結;若案件較為復雜的話,則法院一般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結案件,總體來說,起訴離婚到判決為3到6個月。就離婚訴訟案件來講,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不是根據開庭次數確定的,通常情況下一宗訴訟案件的一個審理程序法院只開庭一次,當然也存在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需要第二次開庭的情況。但是否判決離婚法院會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原則。在實踐中,什么時候下判決,應該根據法院是否當庭審判來決定。
簡易程序(一名法官審理)的審限是3個月;普通程序(單訴3名以上法官審理)的審限是6個月,簡易程序也可轉成普通程序。兩者的期限都是從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一般在期限內(即3個月或6個月)就應判決并送達判決文書。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報法院院長或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這個延長的時間不確定。
判決后,就沒有法院審判庭什么事了,甲和乙私下里協商的相關事宜,已經和法院的審判庭沒有什么關系了。既然已經有判決了,也就不用撤訴了,而且也撤不了了。法院不用出手續,也不會出手續的。1如果甲在收到判決的第二天起十五天內沒有執行的話,乙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的受理費由敗訴的一方承擔1既然已經判決了,而且已經生效,所以就不存在什么再去法院撤訴的事情了。1一旦雙方達成了一致協議,可以形成書面文字,雙方將該協議交到人民法院,存入原案件檔案即可。1法院不必出具任何手續。1法院作了判決,就是說該案件已經審結,不存在撤訴或退費的問題。1對于雙方在判決生效后所達成的協議,如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判決。有些時候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那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如果真遇到執行不下來的情況,建議運用靈活的方式去解決,不要一味依賴法律的理論!
綜上所述,1離婚官司在開庭后一般三個月內審結完畢就可以下達判決書了,但是如果離婚案件中存在比較復雜的情況,會延長到六個月,或者更長,但是是會報請得到上級的人民法院批準才能延長審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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