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歸屬先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定。
法院審理時,主要會考慮孩子的年齡、雙方的撫養意愿和撫養能力、孩子的意愿等。法律規定,兩周歲以下原則上跟母親,兩到八周歲的要綜合考量雙方的各種情況,進行綜合判定,八周歲以上的會尊重孩子的意愿。
因此,離婚雙方在爭奪孩子撫養權時,必須收集有利于自己取得撫養權的證據,但不管撫養權歸誰,一切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為出發點。
撫養費,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一)撫養費的數額1、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2、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3、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4、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的給付1、撫養費的給付方式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三)子女撫養費減免的條件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2、一方因病或傷殘;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在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標準給付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資很高或有巨額收入,后來工資或收入雖有減少,但仍有足夠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撫養費的,其請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不予支持。
在夫妻雙方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歸屬一般由子女年齡及夫妻雙方其他情況確定。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1、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一般由母親撫養。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對已滿2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3、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如果在撫養過程中需要變更子女的直接撫養方,父母雙方可先予協商,無法達成協議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法定事由如下: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自身的日常生活受到嚴重的影響,往往也會影響到對未成年子女的照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法院出于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有可能會支持起訴方的訴求而變更子女直接撫養方。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如對方確有不盡撫養義務的現象、虐待子女的行為,或存在其他不良嗜好,可通過向其同事、鄰居、朋友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求證,主張由己方直接撫養子女。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年滿八周歲的子女,已經可以較為明確清楚的表達自己的想法。如果子女愿意隨另一方共同生活,那么法院也會尊重子女的意愿。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這是個兜底條款,如果確實有需要變更子女撫養權的緣由,而該緣由又沒有表現為上述法定事由,也可以準備相關證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進行裁判。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雙方首先可以協商一致,在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兩周歲以內的孩子歸女方撫養。八周歲以上的孩子根據孩子的意愿進行判決。兩周歲至八周歲之間的孩子的撫養權,根據雙方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判決。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擴展資料:
根據《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的子女撫養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的子女探望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四條 遺棄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犯罪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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