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小孩撫養權歸屬的原則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所以當事人應當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去收集證據。
一、夫妻雙方的綜合因素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質及生活、學習熱情等特性時刻影響著自己的孩子,爭取撫養權一方應當盡力將自身具備的這些優勢展現出來。
二、雙方的撫養能力
法院確認雙方的撫養能力主要看兩方面:
一、是由雙方的經濟能力;
二、是雙方的家庭環境,包括家庭成員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實力,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對爭取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當事人家庭里還有其身體健康的父母,他們有能力照顧孩子,這也需要向法院說明。
三、孩子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一、離婚女方怎么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法院在考量把子女判歸一方時,一般考慮如下幾點:
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歲之內。
2、女方是否已做絕育手術。
3、子女是否一直跟隨女方生活。
4、女方工資收入是否相對穩定。
5、女方的學歷情況。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質評價情況。
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8、男方是否枝桐行有過錯的。(包括婚外情)
9、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意愿。
10、其它子女隨母對其成長有利的因素。
因此,女方在爭取證據可以從這些方面出發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輪絕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二、爭奪撫養權該提交哪些證據
孩子撫養權,目前離婚案件基本上都是爭奪孩子撫養權,最大的原則就是要兒童利益最大化,無論猛嘩是我國婚姻法,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兒童權益公約,都體現了這個理念和原則。
關于孩子撫養權的案件,法院審判原則有三個:
1、兩周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除非母親根本沒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這兩點都要具備。
2、兩周歲到十周歲孩子的撫養權,要看父母哪一方能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條件。
3、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涉及到孩子撫養權的證據形式:
1、工作收入證明;
2、住房證明;
3、孩子戶籍上學證明;
4、照片、錄音、錄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關系更好;
5、父母的品行或身體疾病的證明。
證據取得方式:通過單位、學校、居委會、醫院等相關方面。
無論男女在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時候,其實都是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而這里的證據就包括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和對對方不利的證據,只要能夠證明自己的撫養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那相比之下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比對方大一些。
離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父母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問題。訴訟時需要做好以下幾點: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離婚案件中,白領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差距不大,但這并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現代的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帶,特別對于學齡前兒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歸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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