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提出離婚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程序如下:1、起訴階段,提交起訴書,夫妻感情破裂證據材料;2、答辯階段:被告提交答辯的,由法院送達答辯狀副本給原告;3、庭審階段:開庭審理,開展法庭調查,雙方質證,查清事實真相,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4、生效階段:法院送達判決法律文書,當事人簽字即為生效。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單方面離婚可以通過訴訟提出。
訴訟離婚具體流程如下:
1、選擇受理法院原則上,起訴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住所地一般指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
2、起訴材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婚姻證明、戶口簿)。如果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提供財產證明(房產證、機動車登記證、銀行存款證明、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等等)。
3、可以通過線上申請、線下提交、郵寄等方式向法院遞交起訴離婚的材料,申請立案。
離婚的條件有:
1、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愿的。我國在離婚和結婚上都強調自愿原則。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愿。
對于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2、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可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包括疾病,殘疾等,這樣的情況都不能協議離婚,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要有結婚證,結婚證能證明是合法的夫妻。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如果當事人雙方只是同居或僅僅是辦過酒席,卻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的。
法律上是不能算作合法登記的夫妻的,因此不能以辦理離婚證來解除關系,自然也不能按照法律條款來劃定當事人雙方的權益。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重大過錯是指:
(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5、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6、夫妻對于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已協商一致。在夫妻離婚中,最常見的就是財產糾紛,所以想要協議離婚,必須先對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分割有一個共同認識。在分割財產時,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
7、夫妻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已協商一致。在離婚協議上要對子女撫養、教育等方面作出安排,要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
訴訟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具體如下:
1、離婚起訴狀,離婚起訴狀需要寫明:
(1)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
(4)起訴時所遞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具狀人、起訴時間等內容。
2、雙方的結婚證;
3、原告本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
4、子女的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
5、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主要有:
(1)能證明對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材料;
(2)對方實施家暴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3)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4)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5)其他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
6、證明家庭財產狀況的證據,如房產證、汽車購買合同、銀行卡號、股權憑證、保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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