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
哪些屬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雙方登記結婚后,尚未解除婚姻關系之前的這一段期間。在我國,登記后的婚姻關系受到婚姻法諸多的法律保護。因此,法律較多使用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一說法,來指代夫妻之間的婚姻期間。
根據婚姻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當秉持忠實的義務,互相扶養,互相幫助。同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都不得實施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等違背忠實義務的行為。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人,不僅可能會面對婚姻關系破裂的風險,甚至需要承擔重婚罪的刑事指控。而在婚姻關系期間,一方如果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另一方應當承當相應的扶養責任。
擴展資料:
1.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要注意什么問題?
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在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一定時間也應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四、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五,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2.如何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后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后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準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怎么認定
原則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有兩種例外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于債務發生時知道夫妻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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