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奶奶對孫子有監護權嗎
爺爺奶奶具有監護權,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就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來擔任監護人,而且排在第一順位。
父母健在爺爺算是監護人嗎
父母健在爺爺算是監護人嗎法律分析:
孩子父母都在爺爺不能當監護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無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爺爺奶奶作為監護人。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監護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
不直接撫養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撫養費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衍生問題:
監護人是指什么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1)法定監護人;(2)指定監護人;(3)遺囑監護人;(4)委托監護人。
監護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
孩子的爺爺是法定監護人嗎
孩子的爺爺是 法定監護人 嗎?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監護人 ,爺爺不能作為孩子的第一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相關知識 1、由于父母在世并且未被剝奪 監護權 也有能力履行監護義務,所以爺爺奶奶不能算法定監護人。 2、法定監護人是有次序的,首先是父母,其次是配偶,再次是成年子女,只有這三類都沒有的,才能以其他近親屬為法定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2)指定監護人,(3) 遺囑 監護人,(4)委托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并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由此可見,爺爺能夠作為孩子的監護人的前提是孩子的父母均已過世或無法尋找到下落。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要承擔的不僅是照料、看護的責任,更重要的是對其身心與精神上的關愛,現今社會中有許多的孩子在很小的時候就失去雙親,因此監護人不得不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擔任,他們也更需要更多的關心與愛。
爺爺奶奶是孩子的監護人嗎
爺爺奶奶是孩子的監護人嗎法律分析:
孩子的監護人一般指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但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才能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衍生問題:
子女的監護人可以變更嗎?
可以。
(一) 當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 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二)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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