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死亡案件怎么處理
民訴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民訴第一百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 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民訴法解釋第五十五條 :
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民訴法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收,我們回到實踐中來分析到底如何處理。前面鋪墊了那么多,大概心里是有個數了,接下來我們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法律人的辯證思維很重要,下面就本人的幾點看法分幾個維度來跟大噶聊一聊,僅供學習參考。
一、原告起訴時,被告(假設為某案的債務人,以下簡稱“債務人”)已經死亡的如何處理?
舉個例子,債權人A起訴債務人B及擔保人C合同糾紛一案。我們來分析看看,債權人A在起訴時即明知被告已經死亡仍然向法院提交了起訴材料,鑒于現在施行立案登記制,故立案庭的法官只對材料作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后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到了案件進入送達階段,經告知債務人B已于債權人A立案前即已去世,并有某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一份。
我們知道債務人B死亡后,已經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即喪失了民事主體資格,這時,債權人A將債務人B列為被告的,顯然不合適。這會應該怎么做?這時法院可以行使釋明權:
1、應當依法通知原告即債權人A變更適格的主體。利處:既保護了原告的訴權,又不違背法理,同時又賦予了原告在本案處理或另案起訴的選擇權。弊端:現在戶籍分戶出去較多,原告無法提供繼承人信息。若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此處延伸一下,回歸到上面ABC的案例中,此時還存在一個擔保人C的角色存在。若B死亡,如果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則可能會存在侵犯原告對被告選擇的權利,是否只要存在一個適格的被告,法院就不應對全案進行駁回起訴?】
2、被告不適格,原告撤訴。原告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此種情況下不論是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
二、在訴訟期間,債務人死亡的如何處理?
此種情況即較為簡單,原告應當申請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請變更,法院應主動行使釋明權,避免當事人的訴累,如果原告不變更,則應駁回起訴,讓原告另行起訴。
被告死亡如何處理的問題區分對待,我們是看完了。那么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就意味著得不到保障了呢?案件又應當如何處理呢?
本人作為代理人的角度,認為應當繼續審理,以便查清遺產。因為在被告死亡的情況下,財產線索原告不容易掌握,且僅靠原告自力救濟難以查清遺產。此時由審理法院通知相關人員,如繼承人民政部門或者被告所在集體參加訴訟,不僅有利于查清遺產,及時審結案件,還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
下面具體區分情形:
一、被告死亡,有遺產且有繼承人的。
(一)繼承人表示參加訴訟的,變更繼承人為被告,繼續審理。已經進行的審理對變更后的被告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被告僅以繼承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
(二)繼承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檢索了相關案例,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第一種觀點:應當終止訴訟,被告死亡,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案件沒有適格的被告,無法進行審理。原告應以繼承人為被告,另行起訴。
第二種觀點: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時,通知其作為被告/第三人參加訴訟,查清遺產,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此種觀點爭議較大。依照民訴法解釋五十五條規定,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時,通知其作為被告承擔訴訟,這與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的法律規定相違背。繼承人清償債務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沒有繼承遺產,也就不用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二、被告死亡,有遺產但無繼承人的。
(一)案件繼續審理,在查清遺產的情況下,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是公民、法人,而不是公民、法人的財產,主體不對,故不能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
(二)應當及時通知民政部門或者被告所在集體,參加訴訟,同樣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民事責任。此種情況下,考慮到被告死亡,財產線索不易掌控,難以查清遺產。由審理法院通知的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文中已闡述,此處不再贅述。
(三)應當終止訴訟。這種情況下,被告死亡,案件沒有適格的被告,無法進行審理,故應當終結訴訟。遺產依照繼承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但是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故原告應以遺產承受人為被告,另行起訴。
行政訴訟中原告死亡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中原告死亡的處理一部分會參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方式是: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如果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裁定訴訟終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