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離婚后復婚,此時房子不屬于共同財產,因為離婚會使得夫妻財產分割,分割所得財產為夫妻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此后再復婚,若沒有約定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房屋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該房屋再復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且經過八年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楹?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又復婚的,房子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在離婚時,會對房子進行分割,分割之后,這個房子就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再次結婚的,房子就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直接歸個人所有,如果男女雙方約定房子屬于共同財產,就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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