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 后發現轉移財產怎么辦
按照《民法典》規定,一方離婚時隱瞞財產的,在離婚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 離婚時對方轉移財產咋辦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離婚時,為了防止一方對家庭共同財產轉移、隱匿、變賣或毀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對家庭的共同財產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或法律準許的其他民事強制措施,以防止人民法院在對夫妻離婚案件作出判決后,由于轉移家庭共同財產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三、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向法院起訴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隱藏財產的證據,法院會根據提交的證據判決在對隱藏財產重新分割。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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