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規定的三種繼承方式——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囑扶養協議,其順序為遺囑扶養協議首先適用,其次遺囑繼承,而法定繼承最后適用。被繼承人死亡后,留有遺囑扶養協議的,應當先執行協議;沒有協議或者協議無效的,有遺囑的應執行遺囑;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才可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根據《繼承法》第27條的規定,法定繼承具體適用于下述情況:
(1)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用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遺囑的方式,對其財產作出任何處理的;
遺囑扶養協議是遺囑人生前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扭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并于退贈人死后接受其約定遺產的協議。
被繼承人用遺囑方式轉移財產納,不但包括遺囑繼承,還包括遺囑。被繼承人死后,只有未留下遺贈扶養協議,也沒有遺囑,或者其所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或立下的遺囑被確認為無效的,其遺產才適用法定繼承。
(2)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遺產分割以前.遺囑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入表示放棄受遺贈的.其所放棄的遺產部分適用法定繼承。其他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沒有表示放棄的,對其按遺囑應繼承的那部分財產不能適用法定繼承。
遺贈扶養協議的受遺贈人應當履行協議,接受約定的遺產;但如果受遺贈人履行了對死者的生養死葬義務后,卻又表示放棄受遺產的,其所放棄受遺贈的遺產部分,也應適用法定繼承。
(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繼承法》第7條規定了喪失繼承權的4種行為,只要繼承人實施了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之一,不淪該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均喪失繼承權。對于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中指定由該繼承人領受的遺產部分,適用法定繼承。
(4)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繼承能力和受遺贈能力消滅,因而就不能繼承和接受遺產。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只要在繼承開始時生存著,即使在實際分割遺產時已死亡,也應依照遺囑分給他或其繼承人遺囑指定的遺產。
(5)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財產;
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是無效遺囑。例如: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違反了繼承法的規定,這份遺囑就屬無效。
遺囑的無效可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全部無效是指整個遺囑沒有法律效力,部分無效是指遺囑中某個部分沒有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沒有法律效力部分的遺囑所涉及的財產,適用法定繼承。
(6)遺囑末處分的遺產;
被繼承人雖然立有遺囑,但還有部分遺產在其遺囑中并不作處理.則該部分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擴展資料: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
這里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
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
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立遺囑的程序如下:
1、首先立遺囑人要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確定立遺囑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自書或代書遺囑,立遺囑過程由兩名律師見證全程錄音錄像。
3、錄音錄像內容進行真實性完整性鑒定。
方法:遺囑可以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但是法律對于各種形式的遺囑都有嚴格的規定。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未經公證撤銷,都是有效的。
2、自書遺囑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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