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就是說合法的夫妻關系是從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取得結婚證時算起的。法律規定結婚的唯一合法手續是取得結婚證。只有結婚證才是證明婚姻當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據。因此,有孩子 沒有結婚證 不算合法夫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不是合法夫妻,只是同居關系。最高人民法院未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就是說合法的夫妻關系是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時算起的。法律規定結婚的唯一合法手續是取得結婚證。只有結婚證(包括《夫妻關系證明書》)才是證明婚姻當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據。,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非婚生育的嬰兒應當在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嬰兒的監護人或者戶主持出生醫學證明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非婚生子女入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一)父或母入戶書面申請;,(二)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須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鑒定機構鑒定后出具);,(三)父母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當事人第一次結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并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是沒有婚姻關系的,所以再次結婚的時候,是不會構成重婚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沒拿結婚證有了孩子不算合法夫妻,只是同居關系。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就是說合法的夫妻關系是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時算起的。
法律客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證有孩子不算是合法夫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也就是說,合法的夫妻關系是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時算起的。只有結經過結婚登記才是法律上規定的合法夫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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