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二次結婚需要帶什么證件
(1)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再行復印;
(2)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4)再婚的一方還需要帶上離婚證。
離婚了再結婚需要帶的證件如下:
(1)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再行復印;
(2)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4)再婚的一方還需要帶上離婚證。
離婚再婚生育審批程序是什么
離婚再婚生育審批程序如下:
1、本人申請。夫妻雙方向女方戶籍地鄉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鄉、鎮初審。由鄉、鎮人口計生辦或女方單位根據申請條件,派人調查核實,獲取有關證明材料,并張榜公布5天,填寫《政策性再生育子女審批表》,審查后上報縣級人口計生局;
3、縣級審批。根據規定條件進行必要的社會調查,一方或雙方為國家工作人員的,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審核無疑后由縣再生育子女審批組織集體審批通過,并由其辦事機構發給本人《再生育服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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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八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再婚領證需要帶什么證件
再婚是指已經結過婚的人再次結婚,其可能現處于喪偶或離異狀態。再婚登記需要攜帶的證件與進行程序與初次結婚登記差異不大,只是需要證明自己已經解除了曾經的婚姻關系。 一、再婚領證需要帶以下證件: 1、男女雙方的身份證; 2、戶口本; 3、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 4、三張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5、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書。 二、再婚登記流程: (一)申請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結婚登記時,需要攜帶上述材料。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已有配偶的; (3)非自愿的; (4)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5)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加及其他相關費用。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如果是再婚者須有以上手續外,還需帶上協議離婚證書或法院判決書。復婚者可不做婚檢,但必須帶上有效的法律證件。 (五)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婚在結婚時需要帶哪些證件
二婚在結婚時需要帶以下資料:
1、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結婚登記的程序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綜上所述,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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