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多少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因為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具體賠償多少要看當事人的要求或者法院的認定。然后進行賠償。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不可能精確計算精神損害,在實踐中,一般會影響到賠償數額的有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家庭暴力如何取證?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發、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對于家暴的相關情況,應當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害情況而定,特別是家暴的原因,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調查取證認定,如果涉及到雙方需要離婚的,對于家暴的一方可以認定為離婚過錯方,那么法律上的規定是可以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
家暴離婚時可以要求賠償多少錢?
遇到家庭暴力保護自己的方式如下:
1、受害人有權向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申請調解。
2、可向公安機關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對于情節惡劣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其給予拘留或罰款的行政處罰。對于構成輕傷以上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實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實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家暴離婚可以補償多少
中國法律對離婚的規定是“禁止重婚”,但是現實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和常常導致家暴的發生。根據《婚姻法》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應當給予受害人一定救濟權力,那么實施家庭暴力離婚能補償多少?什么情況下才能要求對方給予補償?我國關于實施家庭暴力離婚能補償多少主要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夫妻之間實施家庭暴力離婚分補償數額,對受害人造成物質和精神上損害需要進行適當補償。“法律保護婚姻家庭中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所作的努力。任何一方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致離婚時均應當給予補償”。
1、對實施家庭暴力,受害方要求進行補償,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計算。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及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查明雙方未協商一致離婚或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事實。”《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三十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隱匿或者轉移財產一方的經濟能力、財產狀況等因素,酌情予以減少一方的經濟補償。”該兩個第三十條的主要目的是明確過錯責任原則,防止家庭暴力行為再發生和擴大,并根據此規定可對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作進一步細化。由于我國法律不限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相關的訴訟程序,這就導致受害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才能獲得賠償。所以,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受理受害人的訴訟請求。
2、受害者要求對方賠償其受到的損害,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并要求加害方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這是最典型的一種侵權責任方式。在我國傳統的家庭倫理道德中,家暴往往會被視為重婚或有家暴史。但是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并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禁止這種行為。因此受害人往往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自身訴求。雖然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禁止使用暴力的形式來離婚,但是仍然有許多地方可以利用這種形式來處理家庭暴力的相關糾紛。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重婚或者有家暴史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人民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對于加害方實施家庭暴力給離婚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者精神傷害等情況在判決時應當予以考慮。
由于我國法律保護的是婚姻家庭中的一方,所以如果婚姻中發生家庭暴力的話受害人不是一般人,受害人一般都是具有自訴權的。受害人在離婚時往往會對精神造成一定傷害,所以離婚時,受害人應該在離婚時向對方提出賠償。受害人主張給予一定補償的理由有:(1)法院審理家暴案件遵循保護弱勢一方原則。例如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自身條件、施暴者身份、家庭情況等因素。(2)對家庭暴力侵害行為采取民事、行政法律手段進行制裁時必須注意避免濫用行政執法手段和司法裁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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