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可以拿出重婚者與他人的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的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來證明重婚者實施了有配偶而重婚的行為;
2、若是重婚者沒有和另一方登記結婚,那么需要能夠證明對方和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人證言或者有關照片視頻等。并且上述所有證據都是要真實有效的,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針對認定 重婚罪 ,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受害人有足夠 證據 證明重婚行為的,法院直接按 自訴案件 立案 。而如果證據不足,由受害人請求公安機關偵察,然后由檢察院提起 公訴 。 可見,搜集證據有多重要!! 實踐中,搜集證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領了 結婚證 的法律婚姻 結婚登記 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 同居 但沒有 領結婚證 的 (1)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 (2) 婚外情 一方的 保證書 、懺悔書等; (3)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 (4)雙方發的親密短信; (5)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 無論是 結婚 還是 離婚 ,其實當事人都應該謹慎考慮,切莫要因為一時意氣而作出一些不恰當的決定,這樣可能會讓自己悔恨終身。而不管是離婚還是結婚,我國《 婚姻法 》中其實都是有一定的條件要求,雖然說需要當事人自愿,但并非只要雙方自愿了就一定可以結婚或者離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提供重婚的書證材料,比如兩本結婚證;照片等證據,同居照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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