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需要帶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雙方當事人的簽名;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辦理離婚手續地方:
1、夫妻任何一方不在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在其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要是夫妻雙方都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起訴離婚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考慮到有些情況下可能沒有經常居住地的,那么由提起離婚訴訟一方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中有任何一方被勞動教養或者在監獄服刑的,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也就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要是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可以由原告方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離婚時需要攜帶的證件有:
1、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結婚證等重要證件、本人免冠照片,以及雙方簽訂的自愿離婚的離婚協議書等書面材料;到當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2、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當事人雙方填寫一份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簽名。
3、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一份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相關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后,予以離婚,并登記備案,當事人完成相關手續后,等待離婚證發放。
離婚的注意事項:
1、協議離婚設置三十天離婚冷靜期
為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設置“離婚冷靜期”的條款。對于沖動離婚的當事人來說,離婚冷靜期能夠給雙方再次慎重考慮的機會。
2、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無效的事由,原規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結婚的障礙,是否結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3、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在《婚姻法》中僅限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況。
4、確定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
《民法典》將《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去民政局辦理離婚需要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二寸照片。
1、身份證
如果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雙方必須親自本人去民政局辦理,同時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原件,由民政局工作人員核實身份證信息。
2、戶口本
戶口簿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準確無誤,并且與身份證一致,婚姻狀況與實際相符,本人頁和戶口簿首頁加蓋有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3、結婚證
結婚證與戶口簿、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應當一致。一本結婚證遺失的,可以持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兩本結婚證都遺失的,可以持查詢時間在半年以內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辦理離婚登記。
4、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寫清雙方當事人基本信息、雙方自愿離婚等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配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5、二寸照片
照片背景色為統一底色,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藝術照。
離婚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帶以下證件,具體為:
一,協議離婚所需證件有:
1、雙方有效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
2、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雙方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證件照;
6、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7、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二、訴訟離婚所需證件有:
1、起訴狀;
2、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3、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5、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6、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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