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疾病不能結婚的呢?
精神病是由生物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環境因素共同影響而導致的結果。生物學因素包括神經傳導物質不平衡、腦室腫大、灰質萎縮以及基因遺傳等。
而心理學因素是指矛盾、危機、緊張和創傷可能會導致心理應激反應而誘發精神病。
可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性病。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 蟲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傳染殃 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
2、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患這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間的義務,也不可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而且遺傳性很強,高達50%至60%,所以禁止結婚。
3、重癥智力低下(俗稱白癡、呆子),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而且遺傳性也很強,為了民族人口素質,當禁止結婚。
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應禁止結婚。
5.癱瘓,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已是眾所周知的,自己行動都不便,還能盡什么夫妻義務。
哪些疾病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疾病包括:
(一)精神方面的疾病
(二)身體方面的疾病
(1)麻風病由麻風桿菌所致,是一種惡性傳染病。
(2)患性病未經治愈。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都屬于性病的種類之一,為惡性傳染病。
(3)正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目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管理的法定傳染病共甲、乙、丙3類35種。
(4)其他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所謂“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三)區別對待“有性生理缺陷者”
所謂性生理缺陷,指不具有性行為能力,在傳統的親屬法學中被稱為“不能人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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