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沒有結婚證的所謂事實婚姻只能是雙方當事人私下簽訂一份解除婚非法同居關系的協議,但是對非法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糾紛還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因為新婚姻登記條例出臺以后,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根本就是無效婚姻。
沒有結婚證的只能雙方私下簽訂分手協議,不能請求法院解除婚姻關系,因為這樣的婚姻關系本來就是無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關于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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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做為這種獨特的婚姻生活方式,隨之社會發展的不斷發展和法紀的持續完善及人民大眾法制觀念的提升終將邁向亡國,但做為這種社會問題在必須時期內他還將長時間具有。那麼事實婚姻如何離婚呢?
婚姻那些事
一、1994年2月1日國家民政部《結婚登記管理辦法》發布執行之前,雙方早已合乎完婚本質要素的,按事實婚姻解決;
婚姻那些事
二、1994年2月1日國家民政部《結婚登記管理辦法》發布執行之后,雙方合乎完婚本質要素的,人民檢察院理應告之其在案子審理前補辦登記結婚;未補辦登記結婚的,按消除同居關系解決。
因而,事實婚姻如彼此離婚了務必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出示彼此什么時候剛開始同居的日子的有關直接證據,那樣人民法院能夠依規評定是不是組成事實婚姻,及其夫妻關系的起止時間,更進一步評定什么歸屬于婚內出軌的夫妻共同財產,并依規開展切分。
假如證實不上彼此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剛開始以夫婦委托人相互衣食住行,那一般無法評定為事實婚姻。這時,人民法院會規定彼此補辦結婚登記,補辦之后,按離婚程序解決;不開展補辦的,按消除同居關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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