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自由保障公民有自由選擇婚姻的權利,無論是過錯方違背忠誠協議后雙方必須結束婚姻關系,還是過錯方不得主動提出離婚之類的協議規定,都是違背了《民法典》關于婚姻自由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忠誠協議》是在雙方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也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全部生效條件,那么就應當受法律保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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