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支持同居關系合法化。
現實生活中,戀愛中的男女,同居已經非常普遍。有些小伙伴認為,婚前同居,可以更親密地了解、磨合自己的另一半,只要兩人在一起,是否走進婚姻無所謂,認為同居關系應合法化。對此,我并不認可、不支持同居關系合法化。
小伙伴們知道,愛情是自私和甜蜜的。男女雙方由熱戀走向婚姻,是愛情水到渠成的見證。在我身邊,就已經有多對兒同學經過校園戀愛,在畢業工作幾年后,雙方認為感情已經成熟,達到了如膠似漆的程度,這幾年紛紛共同走進入了婚姻殿堂,大多數婚姻幸福美滿;也有幾對兒大學同學,戀愛一段時間后,雙方感情日漸濃厚,就過起了同居生活,認為每天能夠更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另一半,而且如果雙方感情不好,就一拍兩散,還省去了登記結婚后,再離婚的那些煩惱。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同居關系不僅在感情生活中無保障,而且還會遇到遇到很多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從以上法規中,小伙伴們可以了解到,自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國法律上已不存在事實婚姻。因此,只要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管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均屬于同居關系。同居關系不僅不合法、得不到法律保障,而且解除同居關系后,還將面臨財產分割等諸多難題。因此,我不支持同居關系合法化,應選擇合法婚姻方式,充分保護彼此及家人的合法權益。
知識拓展:同居關系
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公開共同居住生活,但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兩性結合。在法律上,同居是指不為法律所禁止的,無配偶的男女雙方自愿、長期、公開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一種兩性結合的方式。
何為“忠誠協議”?
忠誠協議指雙方自愿以書面形式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相互忠實、保持專一,不應有婚外性行為等的約定,如果違背了協議約定,應承擔協議所約定的違約或民事賠償責任。
“忠誠協議”效力論
男女雙方簽訂“忠誠協議”后,“忠誠協議”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能夠將“忠誠協議”作為判決的直接證據嗎?
“忠誠協議”有效論
1.忠誠協議屬于契約,夫妻忠誠協議是由兩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簽訂的,意思表示真實,雙方自愿增設了關于身份關系的違約責任條款,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并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婚姻法屬于私法范疇,貫徹意思自治原則,法不禁止即自由。在《婚姻法》沒有明確禁止夫妻就忠誠問題進行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基于平等真實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對雙方的忠實義務以及違反忠誠義務時所要承擔的責任進行約定。
“忠誠協議”無效論
1.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屬于道德調整的范疇,法律不應當干預。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情形(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外,“夫妻忠誠協議”中其他賠償約定無效。
2.忠誠協議限制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人身權是法定的,不能通過合同來調整,不屬于財產約定的范圍,不適用合同法規定,在忠誠協議中約定違約金無效。
如何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
1.忠誠協議中應避免約定違反忠誠義務者承擔過高的財產責任,如凈身出戶、巨額賠償等條款。
2.忠誠協議中不得對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問題進行約定。
3.忠誠協議中不得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約定。
4.忠誠協議不得剝奪和限制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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