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再婚注意哪些問題?1、應樹立物權觀念,防止財產被侵犯。《物權法》第二條、第四明確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權益保障》第十九條還特別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財,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財物。2、老人再婚前,確定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所有權通常的做法是:(1)子女們提出的對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要求,應予以支持。死者的遺產,應由包括諸子女在內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來與子女在一起生活的,應當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產。(3)再婚雙方各自確定本人的婚前財產,婚后不再視為夫妻共有財產。這樣做的好處在于財產權的明確,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又可一旦發生糾紛能夠依法處理。比如,屬于老人的財產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牽制,再婚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財產,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說,即使再婚后又離異,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財產,而屬于自己的財產不會被對方侵占。二、是否需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老年人再婚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助于明確老年人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可靠的法律依據,對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促進社會安定具有較好的法律保障作用。《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當然,確定財產權是一件嚴肅的事,在與有關的當事人協議后應形成書面材料,并由有關人員簽字蓋章,可以選擇到公證處予以公證,以免以后發生爭議。
對于老人續弦這一問題,作為老人子女的人可能會覺得很為難,既希望自己的父親幸福,又覺得背叛了去世的母親。我認為應該支持。
子女們長大后,各自成家立業了,而老人的重心也轉移到自己身上了,他也會覺得自己一個人孤零零地,雖然有子女,但是寄托在子女身上的感情和寄托在伴侶身上的感情是不一樣的。
也許老人只想找一個老伴兒和自己聊聊天,聊聊過去的事情,如果一個勁兒地跟孩子說過去的故事,很可能會讓孩子不耐煩,所以我認為老人重新找個老伴很重要,應該支持。
要想續弦更幸福,社會、子女、老人自己還需要注意以下事情:
1、對于社會而言,需要對老人續弦更包容更開放
當前社會對于老人續弦的態度并不是很積極很支持,尤其是農村地區老人續弦很容易會被別人“說閑話”,子女會感到丟臉,所以很多子女并不贊同父母續弦。因此對于社會而言,我們應該更開放,更包容的對待老人續弦。
2、對于老人自己而言,要提前處理好財產等事宜
很多續弦的老人都是因為財產和子女鬧得不可開交。續弦意味著兩個家庭的融合,利益沖突必不免,所以在結婚之前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都要和自己的子女先解決好家庭財產的問題,兩戶家庭達成一致,這樣才能平和,長久的維持幸福關系。
3、對于子女而言,陪伴理解比金錢更重要
我們當前很多老人都是“空巢”狀態,子女工作忙,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都不見自己的孩子來探望陪伴。對于這些“空巢”老人來說他們是非常孤獨和無助的,所以老人續弦,相互陪伴照顧,可以滿足老人的精神需求,作為子女要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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