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是封建制度的習俗,父母這種強迫子女婚姻嚴重侵害了子女的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屬于違法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我國《刑法》還規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根據《婚姻法的》的相關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如果父母包辦婚姻達到了脅迫的程度,受脅迫的一方,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律師提醒,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于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對受脅迫的一方,應當及時向法院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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