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怎么追討債務
法律主觀:
怎么追討個人債務?一、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交易合同、送貨清單、收據、對賬單、銀行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二、證明債務人主體的身份資料債務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其身份證復印件、居住地址等。債務人是公司的最好有銀行帳戶。要特別注意公司更改名稱和住所,使得債權人無法找到他們,借此逃避債務。有的公民也經常遷移住地戶籍,時間長了就查無其人。所以債權人必須注意保留搜集債務人的信息資料。三、要有最好有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很多債務人往往聲稱無還債能力,事實上卻隱匿財產。為了防止勝訴后拿不到財產,應注意搜集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四、要注意訴訟時效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就拖欠貨款而言,就是從債務到期而對方拒絕歸還時起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后,期間重新計算。如何合法有效追討債務?1.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保證即信譽擔保,要求債務人提供我們可接受的相關公司的信譽保證并出具書面保證函。我們可以采取抵押或質押的方式。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拍賣、變賣抵(質)押物并優先受償。即使債務人破產,接受了抵(質)押擔保的債權人仍然優于其他普通債權人就該抵(質)押物優先受償。對某些特定物設定抵(質)押,一定要履行登記手續,否則無效。2.做好財產保全措施。一般來講,判決前查封了債務人的資產,對債務人往往會有壓力,迫使債務人主動還款或者和解,因為執行程序中以拍賣的方式處分債務人的資產,債務人受到的損失會更大。以上便是關于個人債務的追討的處理,希望對你有幫助。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個人債務追討的方法有哪些
一、 個人債務 追討的方法有哪些 1、利用行政干預手段協助討債 所謂利用行政干預手段幫助實現討債,是指 債權人 在討債過程中,經過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 債務人 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情與支持,通過債務人的上級領導機關對債務人進行說明教育,勸其盡快履行 債務 。 需要提醒債權人注意一點,討債人在討債過程中請求債務人的上級主管機關幫助討債人實現討債目的這一手段的范圍是有限的,這是因為債務人的主管機關對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并沒有任何強制措施,就是說主管機關沒有權力命令或者裁決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所以利用行政干預手段討債對討債人來講只能是作為其它討債手段的一種輔助手段 2、向法院起訴 在實在要不回來,而借的數量也多的情況下,建議向法院提起 訴訟 ,借助法律的力量實現自己的債權。但是要打贏官司就有一個問題,就是 證據 。有 借條 或合同的最好了,如果沒有就可以想想其他辦法,諸如錄音、短信、聊天記錄等都是可以作為有力證據的。 對沒有 欠條 情況下證據的采集要把握時機。你可以悄悄帶一個錄音機或其他錄音設備一起去找朋友,問他還錢,然后將你們的談話錄下來。或者在電話語音聊天的時候自然引導話題將借錢這一事實記錄在錄音設備里,這是比較好的證據。 對于短信和聊天記錄一類的搜集,與錄音類似,都是借助電子產品將借錢事實記錄下來用作法官參考的證據。 二、追討債務的過程中要注意什么 1、合同約定仲裁節約時間 立完案,法院查封對方財產后,企業應充分準備材料,積極應訴,使判決能盡可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證據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訴訟階段,按我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 一審 一般是6個月, 二審 是3個月,兩審終審。利用審限轉移資產、拖延時間是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慣常手法。這對一些急于要錢的當事人來說是比較難受的。 面對法院時效上的問題,一些對現金流動要求比較高的當事人也可在最初簽合同時與對方約定發生問題時通過仲裁解決,明確約定仲裁地點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便可以申請執行,不需要經過二審,如此,可滿足時間快捷的要求。 2、注意申請 強制執行 時效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如果超過法定期限不申請執行,就喪失了 強制執行申請 權。 借錢不還 的情況可以說很多,而其中也有債權人因為追討欠債不得要領,至今都沒有要回自己借出去的錢。而一般追債的過程中,要掌握其中的方式技巧,不能采用一些暴力、非法的手段,實在不行還可以依法去法院起訴對方,但前提是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才行。
怎么追討個人債務
追討個人債務的方法有,與債務人協商,合理地催告其還款;請第三方調解;以及依法向法院起訴,提交起訴狀、起訴狀副本和相關的證據材料,由法院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