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 身份證 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 結婚證 ;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 房產證 、未拿到產權證的帶 購房合同 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 婚前財產 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 代理 或是一個人來辦 婚前財產公證 。 三、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 婚前財產協議 書上簽名。 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當事人可于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財產公證需要的材料包括雙方的身份證件、結婚證、財產協議書(有不動產的要帶不動產產權證明)等材料的原件;雙方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審查通過發給公證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法律分析:公證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對符合《公證程序規則》描述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婚內財產公證可參照以下:1、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并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2、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3、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托、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公證,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 公證員、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本公證機構申辦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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