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 最高人民 法院 在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將末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兩性結合以其形成的時間為界限以是否符合實質要件為基準,區分為“事實婚姻關系”與“ 非法同居 關系”;2001年12月( 婚姻法 解釋(一))又以是否補辦結婚登記為標準,將其區分為“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將原來所稱的“非法同居關系”刪除“非法”二字,采用“同居關系”的表述。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補辦 結婚證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系處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一方或雙方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同居關系處理。 事實婚姻的效力: 首先,事實婚姻只限于l994年2月1日前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雙方,構成事實婚姻的,可確認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補辦結婚登記。 其次,我國法律采用承認補辦登記具有溯及力原則,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如果當事人補辦了結婚登記,其婚姻轉化為有效的婚姻。否則,視為同居關系。 事實婚姻的處理應注意如下要點: 1.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就是確認其婚姻關系有效。即事實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 離婚 案件,在處理上與合法婚姻有所區別。a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b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決準予離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樣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還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3事實婚姻關系離婚時,子女的 撫養 、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煙法的有關規定。注意照顧婦女和兒童的權益。 同居關系: 1.同居關系的認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形成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尚未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認定為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形成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無論男女雙方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要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即應認定為同居關系。 2.同居關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 繼承權 。 3.同居關系應予解除。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涉及 財產分割 和 子女撫養 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 4.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后果,準用婚姻法有關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規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借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于女的規定。 如果你還有任何問題,歡迎來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不一樣。關于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第一,相互間的權利不一樣。前者雙方間關系按合法夫妻對待,比如一方去世時,另一方享有繼承權,而后者則沒有繼承權。
第二,向法院起訴離婚時,前者既可調解,也可判決,既可調解(判決)和好(不準離婚),也可調解(判決)離婚;而對待后者,法院一律判決解除同居關系。
第三,關于財產關系,有約定的按約定,未約定的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后財產共同所有。
要指出的是,在孩子的權利和撫養問題上,兩者是沒什么區別的,即婚生子與非婚生子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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