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認定標準
非法同居的認定標準如下:
1、已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或與第三人再次登記結婚同居的行為,即可算非法同居;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一起居住;
3、有配偶者與婚外無配偶者的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
4、有配偶者與婚外有配偶者的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
非法同居與同居的區別
1、前者可以區分為: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2、后者則可以區分為: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3、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可以歸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中。
非法同居要承擔的后果有:
1、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但是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處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重婚罪;
2、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綜上所述,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結為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應當解除同居關系,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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