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每個月給父母錢算轉移財產嗎
法律主觀:
男方與其母親是兩個不同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而男方請其母親的行為并不違法,其次給予每月一萬元的報酬這是一個 勞務關系 ,原則上并不構成轉移財產。在實踐中,這可以認定為他們正常的勞務關系。也并沒有違反《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的相關規定。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錢給父母算財產轉移嗎
法律分析:要看是以什么名義給的,如果是贈與的,那么就不是財產轉移的。如果不是,而且金額巨大,就有隱藏、轉移夫妻財產的嫌疑。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每月給父母2萬算轉移財產嗎
每月給父母2萬算不算轉移財產,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只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消費水平給予父母適合的撫養費,就不算轉移財產;
2、若是惡意的一次性大額轉給父母金錢,則可能涉嫌轉移財產了。
轉移財產常見方式:
1、轉移存款;
2、用私下贈予財產轉移;
3、轉移房產;
4、轉移公司資產或股權。
轉移財產的行為解決辦法,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等。
兩方面,一方面是父母是否需要這些錢養老。父母自己的退休工資有多少,有多少積蓄。父母是否有重大疾病,需要大額花銷。父母是否有其他子女,是否也盡到了贍養義務。你不能說父母身體健康、名下有個幾十萬的積蓄,你每個月還轉賬給他們,這就不合理了。
一方面是這筆對于你是否屬于正常負擔。工資高的情況下,一半明顯超出了正常贍養的需要。工資低的情況下,家庭開銷都不夠的情況下,還去贍養父母,從法律上來說也不合理。說極端點的,你這邊每個月轉賬給父母養老,家里這邊沒錢靠借錢度日。那么對于家庭而言肯定不合理。
通常來說,除非父母有重大必要性固定開銷(比如重病)。不然一般來說,把“每個月工資的一半”給父母養老,我個人覺得,不具有合理性。
如果不合理的情況下,那么雖然大概率不會被認定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畢竟你有正當理由,但金額過大的除外),但這些錢還是會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當然,前提是配偶方有證據可以證明存在這些轉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前把錢轉給父母算不算轉移財產
離婚前把錢轉給父母算不算轉移財產,需視情況而定:
1、離婚前錢給父母如果是較大數額的財產給予,算轉移財產,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分割財產時,另一方請求法院對其少分或不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離婚前把婚前財產給父母,不算轉移財產。
一、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二婚夫妻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1、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綜上所述,離婚房產過戶是先離婚再過戶的。離婚以后財產分割方式如下: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讓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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