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可以放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部分放棄繼承一般是不可以的。雖然我國現行民法典對此未做明確規定。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就會導致繼承人只繼承權利,而不承受義務。,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繼承的分類有:,1.根據繼承財產的方式,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2.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范圍,分為有限繼承和無限繼承。,3.根據參與繼承的人數,分為共同繼承和單獨繼承。,4.根據繼承人參與繼承時的地位,分為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繼承是指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我國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的原則,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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