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訴法23條(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2)對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蹤的人起訴離婚,只能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4)對于被監禁的人(包括已經被逮捕、被拘留的未決犯和正在監獄或者是其他勞動改造場所服刑的)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轄。(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8》)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非文職軍人的流動性比較大,地址經常變動,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應該是非文職軍人,對不授軍銜的文職軍人不適用。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睹裨V意見11》(2)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法院離婚,又稱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一般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如果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被告沒有住所地或者離開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管轄法院是被告的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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