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憑身份證和戶口本,照片,到當初辦理離婚證的民政部門申請查檔補辦當事人的離婚證,民政部門受理申請在查檔審核無誤之后,可以給當事人補辦離婚證。,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和再婚配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結婚證,當事人無法出示離婚證,可以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在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無誤之后,可以辦理再婚手續。,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離婚案件立案所需要的材料:,1、民事起訴狀(一式兩份),2、身份證或居住證件復印件(一式兩份),3、丟失身份證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示的人口信息復印件,4、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復印件(一式兩份),立案時,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經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復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并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5、戶口本復印件(一式兩份),6、財產清單復印件(一式兩份),財產清單是立案材料中較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處在于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財產清單中的財產項目收取訴訟費用的。,1、身份證明,2、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構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制件;,(3)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明當時任可以去公安機關辦理身份證明和婚姻證明信。涉及到財產分割,你可以準備相關的證據,如房產證、存折等。,2、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構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3、在華居留證,4、民事答辯狀,5、授權委托書,6、法律意見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法律分析: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領取結婚證之后,如果雙方對離婚各項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民政局可以查到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下來民政局蓋章,然后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分析:憑你的身份證到原登記機關去開具婚姻狀況證明,該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然后按照以下的規定去辦理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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