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法中有關舉證期限的規(guī)定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的舉證期限。在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后,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2、離婚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期限。離婚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 的案件,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審理,舉證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3、 離婚訴訟中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后的舉證期限。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 提出管轄權異議 的,法官應當在駁回當事人 管轄權異議 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4、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后,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5、離婚二審中提出新證據的舉證期限。離婚二審中,當事人申請?zhí)峁┬碌淖C據的,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6、離婚訴訟 發(fā)回重審案件 的舉證期限。因 違反法定程序 被發(fā)回重審的,法院在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后,可以不再指定舉證期限或酌情指定舉證期限;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fā)回重審的,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舉證期限,或者酌情指定舉證期限。上述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的突襲如何應對 “民事證據規(guī)定”施行前確實存在嚴重的“證據突襲”的問題。“民事證據規(guī)定”施行前的立法及審判實踐中,一審審判程序進入庭審后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有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有權提出反訴、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法院可以合并審理的,應當合并審理。(《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在此規(guī)則下,各方當事人除可以隨意 變更訴訟請求 外,更可以在事實方面任意地提出新的答辯主張并可以任意提交證據材料,這種情形下,為了保障對方的訴訟權利,就要不斷休庭,以給雙方當事人以重新答辯、重新舉證的時間,此種規(guī)則,無法有效地制約當事人惡意拖延訴訟的行為,而且給當事人的“證據突襲”戰(zhàn)術提供了極佳的表演舞臺,甚至有些當事人故意在一審不提交證據而在二審提交,把“證據突襲”發(fā)揮到了極致。 “民事證據規(guī)定”解決了我國民事訴訟一直存在的上述問題,而且對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的法律后果作了極其嚴厲的規(guī)定:“民事證據規(guī)定”第34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而根據該規(guī)定第47條規(guī)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法院不組織質證的證據,就是未經質證的證據,就是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這給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的行為極其嚴厲的制裁,結果是超期提交的證據失權,法律后果極其嚴重。 對舉證期限的嚴厲要求和對被告強制應訴答辯的缺位造成了“答辯突襲”的新問題。 “民事證據規(guī)定”對舉證時限的要求是: 1)、以法庭審理前舉證為原則; 2)、限制當庭提交證據,當庭提交的須為“新的證據” 3)、以庭后提交證據為例外(“民事證據規(guī)定”規(guī)定的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xié)商一致并經法院認可及規(guī)定的經法院許可的延期舉證)。實踐中因當事人利益沖突一般難以對舉證期限協(xié)商一致,而法院更多考慮審限因素而鮮有同意庭后提交證據的情形。 “民事證據規(guī)定”雖然規(guī)定:“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可是并沒有對被告不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作出任何制裁,《民事訴訟法》也規(guī)定:“被告應在收到( 起訴狀 )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被告不提出答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可見目前法律雖規(guī)定被告應當答辯,可是均未對被告不應訴答辯作任何制裁,立法技術有待提高是小事,嚴重的是被告如在原告的舉證期限屆滿后答辯或當庭答辯,原告對其答辯的反駁無法舉反駁證據證據,因為已經超過了原告的舉證期限,而原告在起訴的時候往往根本就不能準確地判斷被告要如何答辯,無法有針對性、嚴密地提交起訴證據,原告不僅喪失了舉證反駁的權利,相應的連同申請法院調查、申請鑒定、申請傳 證人 到庭作證的權利一并喪失,這就是“答辯突襲”。這對原告是極其不公平的,結果也是不公平正義的,應該說完全背離了立法的初衷。 律師作為代理人,在搜集證據時,應充分地利用自己的經驗,在對對方的訴答理由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針對案件事實各方面的構成要件,盡可能完備的搜集證據,以委托人的權益;另一方面,要積極的申請法院舉行證據交換,如一次證據交換后還有必要,應申請進行第二次證據交換。 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突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同意的,是可以采納的。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證據一定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 網 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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