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擁有繼承權。“私生子”就是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法律規定婚生子女與非婚子子女享有一樣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法定繼承人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這就是說,凡是婚生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也同樣享有。所以私生子有繼承權。
財產繼承權的分配比例如下: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非婚生子女可以通過親子鑒定證明身份,獲得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只不過是男女雙方在不具備合法婚姻關系時所生的子女,但由于天然的血緣關系,男女結婚與否并不影響非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間的法律關系。
當事人一方起訴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遺產繼承注意事項如下:
一、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二、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有沒有爭議;除已知遺產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三、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除有約定外,夫妻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四、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定;
五、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
私生子不僅可以繼承遺產,在私生子還未正式成年的情況下,也有權利要求親生父母履行撫養義務。不過,不管是私生子還是婚生子女,家產繼承首先要遵從父母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不是真的。2023年部分省份實行了新婚姻法,取消了婚姻限制。
生育登記不用結婚以前生育登記有一個條件是孩子的父母必須有結婚證,是法定的夫妻。而現在取消了這一要求,也就是說只要兩個人愿意生孩子,即使不結婚一樣給辦理準生證。私生子也享有繼承權根據以前的《繼承法》,繼承人是在被繼承者戶口中且是子女關系的人,私生子并不允許享有繼承權。
以后非法定妻子所生的子女也可與法定子女爭奪遺產。一夫一妻制基本名存實亡。當第三者的孩子也可被承認并且可以落戶,那么第三者在法律上將會有著與原配一樣的待遇,大房二房享受權利都一樣。而且如果父親有案底,婚生子會受到影響私生子卻不受影響。
結婚登記的意義
1、保障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實行。國家通過結婚登記,可以對公民的婚姻的建立進行監督,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防止包辦、買賣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發生,以國家的強制力確保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鞏固。
2、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于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3、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通過結婚登記,國家工作人員可以直接對婚姻當事人開展法制教育,及時發現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并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
私生孩子可以得到繼承權。私生子女即為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法律上規定,無論在生活上,還是法律上,非婚生子女都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子女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私生子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得到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是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各地法律定義有別),其父親母親無婚姻關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故有區分的實益。
未婚生子這種行為總體上受到道德的譴責,會產生流言蜚語、父母責罵、親人不理解。
非婚生子女繼承比例在法律上并沒有統一規定,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權利,繼承財產的比例與相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的比例一般是均等的。
不過,經過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具體情況如下: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非婚生子女遺囑繼承的有效條件
由于遺囑是死者生前所作的處分,在他死后才予執行,故應具備必要的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在國外,遺囑能力并不等于行為能力,可以是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中國,一般即指行為能力,即達到成年年齡,精神健全,從而具有行為能力,而無行為能力或者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見自然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但如在設立遺囑后,遺囑人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其已經設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因受威脅、強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或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在中國,凡違背法律規定剝奪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部分,歸于無效。
4、遺囑須具有一定的形式。
遺產繼承的流程如下:
1、通知: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
2、做出接受或放棄的表示: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3、遺產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4、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5、債務的清償: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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