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行為,會直接傷害到伴侶的感情和權益,在任何社會環境下,都很難得到鼓勵。. 為了保證婚姻當事人的基本權益,現行《婚姻法》里也有兜底規定:伴侶一方婚前若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認定為婚姻無效。. 結合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這些疾病一般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和重大精神疾病等。. 但在現實中,能夠影響婚姻穩定、引發婚姻解體的重大疾病,遠不止于此。. 梳理相關的離婚案例,可以發現,癲癇、先天性心臟病、紅斑狼瘡等有可能影響子女健康、被伴侶婚前隱瞞的疾病,都可能成為婚姻關系里的不定時炸彈。. 這些故事的情節也高度雷同:患病的一方害怕被嫌棄,或刻意追求“木已成舟”的效果,隱瞞了病情。.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包括哪些對于屬于婚前重大疾病的情形,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會被認定為婚前重大疾病,屬于不適宜結婚的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分析】
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療、監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是否判決準予離婚的關鍵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無論精神病患于何時,對方在結婚前是否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經治不愈(適用于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情況)或者久治不愈(適用于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情況),即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確裂,經調解無效,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但“經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過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經治不愈是指經過一次治療后未痊愈,還是經過多次治療后未痊愈; 久治不愈的時間標準如何把握,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只有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目前,對于哪些屬于婚前重大疾病還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但是一般在司法實踐中,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會被認定為婚前重大疾病,屬于不適宜結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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