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婚前個人債務婚后是個人償還還是共同償還.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 債權人 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 債務人 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 結婚 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三百四十五條 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方婚前債務原則上應由債務人自己承擔。因為夫妻共同承擔的是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就可以由雙方協議清償,用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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