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私自帶走孩子。不違反法律規定。夫妻沒有離婚,雙方都有權利隨時撫養孩子,探望孩子,一方把孩子藏起來的時候,是有矛盾。為了爭奪孩子撫養權,不讓對方看孩子。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并不干涉。屬于家庭內部問題。只有在夫妻離婚法院明確判決才撫養權歸誰以后。才按照判決執行。他現在沒有離婚,所以任何約束。確實沒有太好的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有 撫養權 的一方私自帶走孩子,剝奪了另一方探視孩子的權利,那么是違法的。不直接 撫養 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 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客觀:父母雙方都為孩子的監護人,故一方帶孩子不存在違法不違法。父母離婚后,通常會產生子女與父母一方相分離,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問題。夫妻離婚雖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但是撫養子女的方式會發生變化,由共同直接撫養變為一方單獨直接撫養。父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歸屬問題,不僅關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還影響到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因此正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關系重大。《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些有關規定,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于《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于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子女等。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即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如果父母雙方協商無效,則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