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遺產稅的征收標準無規定,遺產稅尚未開征。繼承房產需要繳納1.5%的契稅(非法定繼承人)、0.05%的合同印花稅、5元的權證印花稅、房屋評估價2%的繼承權公證費以及100元的登記費,繼承所得的房產再次出售時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數猛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配旦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目前我國尚未開征 遺產稅 。 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稅,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稅”,是以被 繼承人 去世后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稅。 遺產稅如果征收得當,對于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系在一起設立和征收。
法律客觀:《遺產稅草案》 第一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遺產稅。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有財產,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遺產稅。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應征收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 第三條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下列順序確定:(一)有遺囑執行人的,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的,為繼承人及受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及受贈人的,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納稅義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履行。 第四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法歸國家所有的遺產,免納遺產稅。 第五條下列各項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一)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二)經繼承人向稅務機關登記、繼承保存的遺產中種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歷史、美術方面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請補稅;(三)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民明并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四)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中規定免征遺產稅和遺產;(六)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和其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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