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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離婚法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1-24 07:29:29

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有人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我們不能一概否認但是也不能一概認同,遇到對的人那么婚姻是你們的歸途,遇到錯的人那么離婚是在所難免的事情,那么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如何分割?今天她學網小編就帶大家看看離婚財產分配問題。 對婚姻有問題的朋友也可以進行相關的

一、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婚前買房婚后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后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進行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于父母,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自己的出資額;婚后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

在新婚姻法中,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針對離婚時房產分割問題因為了較大的社會反響;因為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部分針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有了重新的部分劃分。

二、離婚財產分配

新婚姻法出來了,對于離婚財產的分配做了不少補充,在很多種情況下離婚很多女方是拿不到財產的。

1、男方專用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是指那些個人使用的衣服、眼鏡、假牙、剃須刀、鞋子、帽子等個人專用物品,這些物品是不需要進行分配的。但那些金銀首飾,因為金額比較大的就不屬于生活用品,而是一種投資品或說奢侈品,是需要進行分配的。

2、男方身體受到損害補償的各種費用

農村的男性朋友因為多從事一些體力勞動,甚至有些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對身體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因而獲得一定的補償款,這筆補償款就不列在離婚后雙方分配的財產范圍內。它就屬于男生那一方專屬的財產。

3、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車輛

如果是在婚前購置的物品,就屬于購置方,比如男方在婚前全款購置的小車,那這輛車就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女方分配不到這部車所屬的財產。但如果男方在婚后還曾經還過車款那又另當別論了。另外有兩種情況,一是男方的父母給男方全款購置的車輛,還有就是購買車輛登記的是男方的名字,這兩種情況下女方也分配不到相應的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新法規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新法規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新法規,我們知道感情是最脆弱的東西,所以需要我們去“維持”這種關系,而且還需要兩個人一起去努力來共同維持。但是現在的社會離婚的現象非常多,下面是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新法規。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新法規1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民法典》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新法規2

   最新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規定是什么?

  最新《民法典》中婚姻繼承編中關于離婚財產的分割規定如下:

  1、雙方當事人協商可以確定分割后各自所有的份額;

  2、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之后確定其各自分到的財產份額;

  3、對于土地經營權可以是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新法規3

  《婚姻法》已經廢止,婚姻相關問題需要根據《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執行。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依照下列情況來判決:

  1、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在婚前可以進行財產公證,明確哪些財產是個人的財產,也可以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了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所有,最好采取書面協議的形式約定。

  4、特殊的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夫婦二人離婚的時候,夫婦結婚后的共同財產能拿出來分割,可是對于二人婚前的財產能拿出來分割嗎?法律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哪些規定呢?以及如何去保護個人的婚前財產呢?下面就不妨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的分割要點吧!

一、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的分割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婦另一方的財產另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婦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之中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婦另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但本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前財產如何分割?要是婚姻二人對婚前的財產沒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咨詢,有些情況下要是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婦共同財產處理。

2、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另一方生活困難,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二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另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離結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財產分割咨詢,離婚時,另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子的居住權或者房子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子的所有權。

二、婚前財產怎么保護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婚前財產如何分割?要是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結婚后才實際占 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婦另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結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結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 定為另一方婚前財產。

2、夫婦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但本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另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結婚后由二人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子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 經過4年,可視為夫婦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婦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既不符合結婚后所得共 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另一方的婚前財 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婦另一方所有的財產, 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但本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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