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是必須去結婚登記的地方辦理。,按照以下步驟辦理離婚登記:,1.夫妻雙方協商好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2.簽訂離婚協議書;,3.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4.經過三十天冷靜期,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是民政部門。具體的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記機關中,由持有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從事協議離婚的登記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離婚不是必須要到登記結婚地辦理。,離婚登記要滿足的條件有:,1.夫妻雙方有進行合法的結婚登記;,2.夫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協議離婚;,3.協商達成一致;,4.簽訂了書面離婚協議,協議書中載明了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手續所需時間視具體情況不同而長短不一,如果是雙方自愿協議離婚,那可一起到婚姻登記處去登記離婚,似乎半天即可辦完手續,但別忘記事前的反復爭吵、協商,及事后的財產分割交付等各種手續所花費的時間與精力。,如果是訴訟離婚,所需時間差別就更大了,少則三個月,多則一、二年,甚至更長。還有因為財產、子女撫養等糾紛,即使離婚五六年后仍在對薄公堂的也不在少數。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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