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
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如下: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夫妻感情未破裂;
5、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6、被逼迫或者脅迫離婚。
離婚的規定如下:
1、軍人的配偶如果要求離婚,必須經過軍人同意,如果竟然沒有觸犯重大錯誤的,是不允許離婚的;
2、父母的關系跟子女是斷不了的,所以即使離婚之后,還是有撫養父母的義務;
3、在離婚的時候,夫妻的共同財產一定要雙方協議達到共識,如果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4、在離婚之后,如果男女雙方又想重新恢復夫妻關系,那么這個時候一定要到婚姻登記處再一次進行復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妨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 妨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哪些情況下不允許離婚?
一、哪些情況下不允許 離婚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后發現雙方感情并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么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對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 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 結婚 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二、不能 協議離婚 情形包括哪些 如果有以下情況,當事人是不能通過 婚姻登記 處辦理協議 離婚手續 的: (1)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 子女撫養 、財產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解除婚姻關系。 (4)當事人根本沒有辦理 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離婚申請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 事實婚姻 ,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 同居關系 ,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記處或法院辦理解除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 撫養糾紛 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5)雙方是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登記結婚的,不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只能通過法院 訴訟 的方式離婚。 通常不允許夫妻離婚的情況都是比較特殊的,包括在女方懷孕、哺乳期內,不允許男方 起訴離婚 。而對于現役軍人的婚姻,若是非軍人一方想要離婚的話,若未經過軍人一方的同意一般也是不允許離婚的。當然,就算是協議離婚,若不滿足規定的條件,自然也是不能離婚成功。
2023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有哪些
不允許離婚的條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關于不允許離婚的條件有哪些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有哪些 1、無法提供原證件 如果夫妻兩個人辦離婚的時候,不能提供原有的結婚證件,那么是無法辦理離婚的。 2、夫妻感情沒有破裂 在離婚的時候,都會詢問夫妻之間要離婚的原因,如果只是因為一些小事,無法提供感情破裂的證據,那么是不允許離婚的。 3、分居沒有超過兩年 法律意義上如果分居時間長,可以判定夫妻之間已經感情破裂,但是未滿兩年的,是不允許辦理離婚的。 4、女方懷孕期 如果女方在懷孕期間或者哺乳期,男方都是不能提出離婚的,除非特殊情況。 5、有一方不同意 離婚也是需要雙方自愿的,如果達不成雙方的共同意愿,不可以協議離婚,但可以訴訟離婚。 6、軍人家庭 如果和軍人結婚了,那么在離婚之前一定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或者沒有什么重大錯誤的,是不允許離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不能辦理離婚手續的情形包括哪些 如果有以下情況,當事人是不能通過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 1、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解除婚姻關系。 4、當事人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離婚申請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實婚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記處或法院辦理解除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5、雙方是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登記結婚的,不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只能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離婚。 不允許提出離婚的條件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不允許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很多人不知道離婚的具體情況。離婚不只是口頭說說,還需要民政局像結婚證一樣的有效證明。但是離婚是有條件的,有些情況是不允許的。所以今天就來一探究竟吧。
不允許離婚條件是什么
不離婚條件一:不能提供證件原件。
夫妻雙方要離婚的,必須提供證件原件。如果沒有,他們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也是對群眾負責,所以結婚或離婚時一定要帶上證件原件。
不離婚條件二:女方懷孕哺乳。
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能向女方提出離婚。因為女方在這幾個時期基本上是不能工作的,如果男方在這個時候要求離婚,必然不利于孩子的發育和女方的身心健康,而這一時期的女性往往是不能工作的,所以如果男方在這個時候要求離婚,也可能會導致女方面臨經濟問題。
不離婚條件三:脅迫或強迫離婚。
如果丈夫和妻子想離婚,他們必須自愿。如果他們是被脅迫或強迫的,那么法律上是不允許離婚的。
不離婚條件四:現役軍人拒絕離婚。
婚姻法考慮到現役軍人的職業特點和特殊任務,所以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現役軍人的另一半提出離婚的,必須征得對方同意。但如果現役軍人本人有重大過錯,且不悔改,那么配偶也可以要求離婚。
不離婚條件五:不允許離婚。
如果沒有新的原因或者情況,原告在6個月內起訴離婚的,不予準許。
不離婚條件6:夫妻關系沒有完全破裂。
如果夫妻關系能徹底破裂,可能和好,那就不允許離婚,盡量調節夫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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