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孩子歸誰所有如何規定
離婚后孩子歸誰的規定如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2.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3.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二、民法典中子女撫養權需要公證嗎
民法典中子女撫養權不需要公證。撫養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不申請公證的,并不影響撫養權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 自愿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五條,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根據以下原則判定:
1. 年齡:年幼的孩子通常判給母親撫養。
2. 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意愿:法院考慮父母的經濟狀況、居住環境、教育水平以及他們與孩子的關系和互動方式。缺乏撫養能力或意愿可能導致父母失去撫養權。
3. 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會考慮孩子的健康、教育、心理和情感需要,以確保孩子在離婚后得到充分的照顧和支持,并生活在穩定和有益的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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