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的婚姻關系能否自動解除
法律分析:“不能。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不會自動解除。即使分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還繼續存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分居滿兩年可以自動解除婚姻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分居兩年并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種,比如異地、工作等等。因此并不是只要分居就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按照法律的規定,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導致分居滿兩年,才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滿兩年只是法院作為判定準予雙方離婚與否的一個考慮因素,法院必須根據整個案情,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分居兩年能不能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婚姻解除?
夫妻無論分居多長時間婚姻關系都不會自動解除,離婚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律途徑。在訴訟離婚中,分居滿兩年可以提起訴訟離婚。
婚姻關系解除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經民政部門登記,二是到法院訴訟離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起訴到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不是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更不是離婚前必須先分居兩年。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斷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分居只是認定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分居時間的長短不是離婚的程序和方式。要想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去辦理。
若夫妻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分居兩年向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滿足法定流程,分居兩年起訴離婚流程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調解,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進行調解;
6、調解成功,制作調解書;
7、調解無效,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8、判決,判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
并非所有分居都可作為起訴離婚中所認定的分居。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實踐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說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離婚的一方可以說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是否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帶來障礙。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使得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審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現已失效)中第7條曾規定,夫妻分居滿三年人民法院才可以判離,現在《民法典》規定為2年,更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法院認定夫妻分居需要相應的證據證實。一般可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根據案件的不同花費的錢數是不同的。
1、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只是訴訟費的一種,是起訴時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2、除了案件受理費,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申請費;鑒定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根據情況要由某一方當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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