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1.遺囑人欲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L見證人到場,并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2.由立遺囑人日達,代書人作記錄;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并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后,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后,代書人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并記明代書人姓名;4最后,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的姓名。代書遺囑必須具備兩個以上見證人.年月日及代書人、遺囑人。其他見證人的簽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律師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如下:
1、被繼承人是出于本人真實意愿,選擇由他人代書遺囑;
2、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位代書寫;
3、被繼承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遺囑人、代書人和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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