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定義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指的是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具體而言就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因此刑法上對于非法同居是有準確定義的。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情形也屬于非法同居,那就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非法同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現如今,未婚同居、非法同居的現象已經是屢見不鮮。這樣的行為,對雙方尤其是女方來講是很危險的,法律對這樣的關系也是不予保護的。實踐中,怎么界定非法同居是一個關鍵。
所謂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公開,是指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之所以說是非法,是因為這種行為不為我國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