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劃分
老人有兩個女兒一個兒子,老人健在,05年將自己的房產過戶給孫子,給兒子6萬,給小女兒5萬,大女兒知青在外地,由于困難跟老人借過5萬,寫有欠條在2012年歸還,老人原意想將5萬給大女兒,但因兒子挑撥,大女兒什么都沒有得到而且借款必須歸還。老人08年做了一份公證,自己死后的存折,工資,以及大女兒所借款項一切剩余財產都歸兒子所有。為了得到錢財,在處理這些問題時兒子天天照看老人,現在一切到手了,一周只有一天來照看老人,并且每次從老人這各種理由拿幾百元走,其他時間主要照顧老人的是小女兒,老人現在的存折,工資卡現在都由小兒女保管。rnrn從老人財產的劃分,以及現在照顧老人的實際情況來看,老人的公證,財產劃分都是不合理的,還有什么辦法可以改變?大女兒還能得到老人的財產嗎?那份公證,對于現在照顧老人,幫老人保管存折的小女兒有沒有弊端?大女兒60歲在外地,身體不好;兒子及孫子幾乎得到老人全部財產,但一周只來一次,對于天天照顧老人的小兒女來說,她還能得到更多的財產嗎?對于那份公證有什么可以改變的辦法或者是需要注意的事情嗎?rn我真心的希望有朋友指點,對于假孝敬而貪財的人,希望他得到應有的懲罰!!你的問題很多,分又很少,太吝嗇了。算了還是幫你吧。
首先,老人處理自己的財產是自己的權利,沒有什么合理不合理的。就算你照顧老人很好,最后老人把自己的全部財產給那個不孝順的孩子,也是老人的權利。對于你們照顧老人來說,贍養是你們的法定義務,是不以繼承遺產為前提的。
其次,對于那份公證的材料,其實是遺囑。雖然經過公證了,但不是說不可以改變。你們可以讓老人再立一份遺囑,再去公證一下,那前一份遺囑的效力就不存在了。老人去世后,應該按照第二份遺囑的內容執行。記住第二份遺囑一定要公證,否則效力不及第一份遺囑。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讓老人再立一份遺囑,改變遺產的分配。
上面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到你。
老人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
如老人去世前留有有效遺囑,則優先按照遺囑的規定分割遺產。 如果老人生前未留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予以繼承。 老人死后遺產分配,如果有遺囑的,按照遺囑來執行,根據老人的意愿分配,如果沒有,就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主要是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的親疏遠近和法定的相互撫養義務來確定的。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1、立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進行分配;
2、沒有立遺囑的,按法律規定進行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遺囑有幾份,以哪一份為準?
法律主觀:
不同的時間,可能 遺囑 人有不同的安排遺產的方案,進而制定了數份遺囑,如果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抵觸,不同的權利人必定會因為適用哪份遺囑產生爭執,那么按照我國《 繼承法 》的相關規定,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另一方面,《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那么具體來說如何撤銷遺囑?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遺囑問題。 一、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 1、如果多份遺囑中沒有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由此可見,在同等層次的遺囑之間,后立的遺囑效力高于先立遺囑的效力。 2、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自書、代書、錄音、 口頭遺囑 ,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在不同層次的遺囑之間,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同時這一點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得到體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如何撤銷遺囑 1、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 《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原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時,仍需要原公證機關辦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原公證遺囑。 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 繼承 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3、用一定的方式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遺囑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原訂立遺囑的公證機關或原遺囑的代書人、見 證人 作出撤銷或變更原遺囑的聲明。 4、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1)公證遺囑變更撤銷的條件: ①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②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④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 管轄權 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2)《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公證遺囑撤銷需要遺囑的訂立人通過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者向公證處申請撤銷原公證遺囑即可。 通過上文的介紹,想必我們對“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以及“如何撤銷遺囑”有了進一步認識。正確地適用遺囑有利于避免紛爭,更加和諧高效地進行遺產分割。需要注意的是,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遇到遺囑問題,及時聯系專業的 遺產繼承律師 ,幫助你解決問題,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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